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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国将军园管理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
来源:将军园网  发布日期:2023/12/5
兴国将军园管理处
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

     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、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     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捐赠人)可以向兴国将军园管理处捐赠财产(包括资金、实物、技术、劳务以及其他财产,下同),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兴国将军园管理处为受赠人,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     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:
     1、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;
     2、捐赠自愿,且捐赠财产需满足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博物馆工作需要;
     3、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;
     4、严禁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。
     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:
     1、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;
     2、兴国将军园管理处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品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,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,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;
     3、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;
     4、捐赠人可以向兴国将军园管理处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。其中,附条件捐赠财产的,兴国将军园管理处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。
     5、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。
     第五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,由博物馆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,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。
     第六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。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兴国将军园管理处收藏、展示、教育及运行等方面。
     第七条 兴国将军园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;对受赠财产,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。
     第八条 兴国将军园管理处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,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。如确需改变用途的,将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     第九条 按捐赠财产价值大小,可由兴国将军园管理处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:
     1、授予捐赠人在博物馆展区、展项等冠名权;
     2、有关馆领导出席捐赠仪式;
     3、捐赠情况在博物馆网站、公众号、微博等新闻媒介报道;
     4、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、纪念品;
     5、颁发纪念证书;
     6、捐赠情况在兴国将军园管理处网站予以公布;
     7、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。
   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兴国将军园管理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兴国将军园管理处应当如实答复。
  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兴国将军园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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